追寻中国行政法的历史脉络

时间:2016-05-13浏览:1384

       多年以后,面对死神的邀请,“昭和棋圣”吴清源先生准会回想起顾如水带他去见识执政段祺瑞的那个遥远的上午。
    我博士论文要讲述的民初平政院的故事,就从这里开始。用吴清源先生作为引子并非刻意,而是因为在2014年着手写作论文之际,我十分偶然地注意到这一人一院之间有着十分奇妙的百年命运纠葛。
    二者均诞生于1914年,至2014年恰为百年,但这只是表象。吴清源的父亲吴毅于1900年代东渡扶桑学习法律,彼时师法德日的清末变法改革渐次展开,作为民初平政院的设计蓝图,清廷《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于1906年颁布。1914年,经过民初政制设计师宋教仁的提倡和所谓“窃国大盗”袁世凯的坚持,以“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行行为”为宗旨的平政院几经周折后终于设立,吴毅也在学成归国、娶妻生子之后迁居北平,在平政院谋得科员职位。但在“城头变幻大王旗”的岁月,平政院只是一个冬天连煤炉都生不起的清水衙门,年幼的吴清源在收获“围棋神童”令名的同时,也耳闻目睹了父亲供职的平政院被冠以“贫政院”诨名的惨淡。1924年,吴毅亡故,留下孤儿寡母嗷嗷待哺。1925年,经忘年棋友顾如水引荐,吴清源入执政府陪段祺瑞下棋,颇获赏识,始脱困厄。
    1928年,随着南方国民政府北伐的胜利,平政院终被关闭,成为历史陈迹;吴清源棋名远扬,遂东渡扶桑,渐成一代宗师。其后的岁月中,吴清源深深嵌入中日棋坛,也时刻受制于中日政局;平政院虽已作古,“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却在海峡两岸伴随着政局起伏日益显现出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时间转瞬到了2014年,百年棋圣走向人生尽头,百年平政院却在新中国“全面推向依法治国”的号角声中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中越发为论者所关注。
  人生如棋,棋如人生。吴清源与平政院的命运轨迹,除了时空上的交织耦合,更有如同黑白子一般的诗意与禅意,甚至构成一种惊人的隐喻:棋圣一生醉心于黑白方寸之间,但却体悟到黑白之外尚有灰,其最大的创造就是引入“六合棋”,主张阴阳调和,以和为贵;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争斗,但现代行政诉讼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近代单纯偏向保护相对人权益和保障行政权行使之两端,同样趋向于协和官民;而民初平政院,在最初为之命名的宋教仁那里,就秉持着“参酌古今官制”的设计意图,并寄寓着“平政爱民”“共同议政”之“使政平”期许。棋道与政道之间,此时此刻恰如彼时彼刻。
  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我选择讲述百年平政院的故事,有偶然更有必然。我时常听到两个断语:一曰中国行政法没有历史,再曰中国行政法没有脉络。为什么说中国行政法没有历史?可能因为中国行政法就是“外国行政法在中国”,所以不可能有“中国的”行政法史。为什么还说中国行政法没有脉络?原因或许在于中国行政法的“常变”与“杂交”。没有历史,就没有现在;没有脉络,就没有意识。如果没有对中国近代百余年行政法史的深刻把握,我们就无法充分认识中国当下的行政法治实践。没有对中国近代百余年行政法学说、观念和思想脉络的清晰梳理,我们无法面对什么是“中国的”行政法的质问。也就是说,面对变动不居的中国行政法,要找出其中万变不离的线索;面对杂交混血的中国行政法,要找出那味切中病灶的良药。因此,我选择回到中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开始的地方,以回应中国行政法的历史脉络与生成逻辑问题。
  在构思和讲述故事的过程中,最令我为难的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好在先有台湾学者黄源盛教授花费十年心血编纂而成《平政院裁决录存》,又有光华法学院图书馆为我专门购置民初法律史料汇编数十卷。其次是认同感的问题。虽然我知道我的故事很重要,但在实用之风盛行的当下是否有人感兴趣,我很忐忑。幸好得到了导师胡建淼教授和院长朱新力教授等师长自始至终的肯定,让我坚持完成了35万字的故事梗概。是的,这只是梗概,更精彩的故事还在细心的雕琢。目前的故事用一句话概括就是:身处古今中西多重治理矛盾冲突场域的平政院,通过裁决“民告官”案件为民初“帝制走向共和”之际的国家治理秩序转型与重构贡献了经验与智慧;当代中国行政诉讼肩负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重任,有必要认真总结和借鉴民初平政院的法理经验与治理智慧。
  在这个过程中,最令我得意的就是,尽管在我之前已经有十余篇学位论文和上百篇期刊论文,乃至更多的相关论著试图讲平政院故事,但我相信我依然可以把故事讲得精彩。我带着近乎固执的信念,去还原为前人研究所忽视乃至无视的平政院裁决实践,在裁决书中读出平政院法政人的经验与智慧,为其辩白“贫政院”之厚诬。而最令我感到欣慰的是,台湾地区法律史权威黄源盛教授在审阅我论文之后,认为较之既有研究有所推进,是后人研究绕不过的路标。以学术为志业者,闻此语,能不心有戚戚乎?!

 

  第三届浙江大学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生优秀成果一等奖:民初平政院裁决研究,申请者吴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