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图书馆最早可溯源于成立于1900年的杭州藏书楼,发展到20世纪20年代,浙江图书馆拥有孤山路与新民路两处馆舍。1927年8月,因试行大学区制,浙江图书馆改为隶属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前身)管辖,直至1929年8月大学区制停止试行,复归属浙江省政府教育厅。在此期间,国立第三中山大学(后改称国立浙江大学)筹建了浙江图书馆大学路馆舍,并代管直至1931年。本文依据有关档案,钩沉出浙大代管浙江图书馆的经过,并将这一段历史与读者分享。
1917年,原浙江都督绍兴汤寿潜先生遗言捐银二十万元,作为发展浙江省教育事业之用。汤先生之子汤拙存,因一时无法筹足二十万捐款,将所有现款及其他产业,交由浙江教育会管理,以出租及变卖产业的资金作为捐款。1927年6月,浙江教育会凑足二十万捐款,汤拙存先生具函呈请浙江省政府,请求将这笔捐款,用于筹建浙江图书馆。
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准备试行“大学区制”,每区设立大学一所,统一命名为“中山大学”,分别管理区内一切学术和教育行政,并决定在杭州筹建“国立第三中山大学”。因而,在浙江省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决议将汤氏捐款交由国立第三中山大学筹备委员会保管。1927年7月8日,国立第三中山大学筹备委员会接收汤氏捐资,本息共计二十二万零五百五十一元。1927年7月15日,国立第三中山大学在原浙江高等学校旧址上成立,著名教育家蒋梦麟担任校长。蒋梦麟校长提议将大学路原武备学堂操场,作为浙江图书馆馆址,并在浙江省政府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上(1928年1月18日)决议通过。
1928年2月,国立第三中山大学改名为“浙江大学”;5月,正式定名为“国立浙江大学”。大学区制停止试行后,经浙江省政府委员会第二百三十三次会议决议,浙江图书馆仍委托国立浙江大学代为管理。1928年8月,经浙江省政府委员会第一百四十二次会议决议,组织成立建筑委员会及工程监察委员会。两委员会隶属于国立浙江大学,主要由浙江省政府建设厅、杭州市政府工务局、浙江大学行政处、浙江大学工学院、浙江省立图书馆职员、原捐款人汤氏的代表,以及建筑师刘既漂组成。会议还决定,汤氏捐资中三万元用于选购图书,余款作为建筑之用。
1928年12月,浙江图书馆兴工建设。1929年1月1日,由时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长兼浙江大学校长蒋梦麟主持了浙江图书馆的奠基典礼,立奠基碑。这以后,国立浙江大学不遗余力地推行浙江图书馆各项筹备事宜。如与浙江省立第一中学交涉下水管道经过该校草场地下事宜;与杭州市工务局商洽,将庆春门一带拆除的城垣砖石,划拨一部分建筑浙江图书馆;与杭州市公安局三区警察署交涉浙江图书馆石料运输问题,以及迁坟划地、指派建筑公司等等。现摘录1930年10月1日浙江大学向杭县统捐局所发公函内容,筹建浙江图书馆事务之繁杂,可见一斑:
案查新建浙江图书馆委托上海文仪洋行代购图书馆须用之教育用品,已运送到浙,业经函请浙江财政厅填发免捐护照,并函请贵局先予免捐放行在案。
查该项教育用品共计八十八箱,又六百十六件,致贵局函内,尚漏开六百十六件,相应再行函达,即希查照一并先行免捐放行为荷!
此致杭县统捐局衔校长邵裴子
1929年6月,因建筑经费不敷使用,经浙江省政府委员会第二百三十三次会议议决,另行拨款三万元,以资补助。同时,浙江图书馆所有建筑经过及经费收支情况,均由国立浙江大学分期函报浙江省政府备案,包括浙江图书馆建筑委员会及工程监察委员会的历次会议记录、《建筑浙江图书馆支出预算书》,以及投标开标、订立建筑合同、举行奠基典礼等有关材料等等。
1931年初,浙江图书馆馆舍基本建筑完成,准备开馆。因汤氏捐款已经使用殆尽,无经费可支配,国立浙江大学决定该馆工作人员由浙大文理学院及工学院图书室原有职员担任,薪水仍在学校支领,办公费用也在学校秘书处经费项下划拨。因仅有三万元以供图书选购,又将学校文理学院及工学院原有图书,全部移存浙江图书馆。
1931年10月,由于种种原因,浙江省政府决定收回浙江图书馆。据浙江省立图书馆公函第32号(1931年10月8日),其全文如下:
案奉教育厅第一七八号训令,以蒲场巷新建之浙江图书馆,前由省府会议议决委托国立浙江大学代为管理,现因省立图书馆事业,急须整理扩充,拟将新馆房屋图书器具款项一并收回,提经省政府委员会第四一一次会议议决通过在案。令即遵照,妥议接收处理办法,呈候察夺等因;奉此,除将接收处理办法另行拟呈察夺外,相应函达。
贵大学查照,务请将移交日期即日酌定见复,以便派员接收,无任公盼!
此致
国立浙江大学校长邵裴子
省督学兼代浙江省立图书馆
馆长陈黼章
当时,除一部分设备因无经费尚未置办外,浙江图书馆大学路馆舍各项建筑工程皆已完成,具备了移交的成熟条件。1931年12月15日,浙江大学与浙江图书馆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并请浙江省教育厅派员监察接收。移交的材料包括《收支对照表》、《浙江图书馆器具清册》、《尚未结束工程一览表》以及浙江图书馆建筑、工程监察委员会有关文卷、契据、图记、图样、勤务工清册等,并将结余现金一千八百六十八元九角七分分次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