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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8-07-01访问次数:1126

  浙大发〔200819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依法获取校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校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教办20082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校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关涉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学校依法治校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校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监察处负责监督校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确定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校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职能部门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校务信息:

(一)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校务信息:

(一)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四)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五)学生招录、毕业、就业等统计信息;

(六)学校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统计信息;

(七)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外,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和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各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校务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各职能部门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下列校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公开校务信息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校务信息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领导小组确定。

学校对校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网络等便于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知晓的方式公开校务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编印《教师手册》,为教师特别是新教师提供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明确教师的权利和教学、科研、教育育人的职责要求;《教师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师德规范,教师的招聘、培训、职务晋升、考核奖惩,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编印《本科生学生手册》和《研究生手册》,在新生入学时发放至每位新生,为新生提供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管理、考核奖惩、资助、对外交流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起草的信息,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由校长办公室审核并负责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校务信息,自该校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编制、公布校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校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校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校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校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校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各职能部门代为填写校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校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授权各职能部门对申请获取校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校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校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学校信息,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学校授权各职能部门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各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收到校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各职能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各职能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向各职能部门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校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校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校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各职能部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校务信息的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必要时授权保密办公室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校务信息,保密办公室应自接受授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校务信息,保密办公室应自接受授权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和监察处对校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每年的331日前公布学校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校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校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校务信息的情况;

(三)校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认为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校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监察处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或者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校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校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校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有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校务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校务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关于学校采购信息的公开按照《浙江大学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浙大发采购20082)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和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信息  公开  办法  通知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7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