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办法

浙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时间:2018-04-20访问次数:1081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2015年5月修订)》的通知


浙大发〔20158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20155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5529
  
 
浙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20155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加强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章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统称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学校成立浙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开展事件调查,材料汇总、整理和存档,组织申诉委员会会议等工作。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
第四条 申诉人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提出申诉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但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诉期限超过5个工作日的除外。
书面申诉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理决定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五条 对于学校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代表申诉委员会对申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其中对是否受理有争议的,应提请申诉委员会开会决定是否受理。经初审后,申诉委员会应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第四条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就学校处理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自行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申诉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审查学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措施是否得当。会议期间,申诉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人或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代表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条 对于学校处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措施得当的,作出维持原学校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改变学校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建议学校撤销原学校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一)学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的;
(二)学校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学校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的;
(四)学校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一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申诉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 申诉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诉人补正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视为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
第十三 送达申诉答复文书等材料,可以直接送交申诉人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至申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
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申诉答复文书等材料且申诉人没有预留通讯地址的,送达方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 复查结论应抄送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复查结论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应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 申诉人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期间,学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浙大发学〔200421号)同时废止。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529日印发